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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永峯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攤販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
            顏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