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林榮俊
原 告 葉玫君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在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狀內容暨附件原證七至原證九及113年10月1日提出之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暨附件原證十(註:原告均已將繕本寄給被告),如果有意見,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另提出答辯狀(繕本請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