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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玉梅 

債  務  人  翁永鈺 

債  務  人  翁永鴻 

債  務  人  翁永錕 

債  務  人  翁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張玉梅、翁永鈺、翁    永鴻、翁永錕、翁永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3,486,44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3.11%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60元。
   ㈡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張玉梅、翁永鈺、翁  永鴻、翁永錕、翁永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529,878元,及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16元。
   ㈢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4,376,006元,及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01元。
   ㈣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509,445元,及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3%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3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