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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債  權  人  沈意隆即沈威宗之繼承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佳雯即沈威宗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景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