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聯輝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先文 


債  務  人  林詩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件支付命令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佩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