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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克里提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克里提娜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克里提娜之居留資料或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上開資料,債權人於同年6月3日收受通知,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