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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務  人  李麗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第㈡點後段應增列「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43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裁定主文第一項第㈡點所載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688,279元之部分,有漏列「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437元」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