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育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育嵐核發支付命令,係請求債務人依切結書給付懲罰性賠償,惟並未提出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尚無從推知債務人是否合法收受催告之通知。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郵件收件回執,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