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黄尹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黃尹亭」之記載應更正為「黄尹亭」。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