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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宇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聲請人宇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謝文財之住址「嘉義縣○○鄉○○村○○○000號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村○○○00號一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