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3年8月6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於清算期間,因青松公司原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現均已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清算人就任及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展延清算之民事卷宗,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