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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4月2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裁定准予展延至113年10月2日,因目前還有20筆土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但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向聲請人表明要視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之判決結果才要與聲請人談,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經查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等民事案卷,又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拆屋還地事件於113年9月27日收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仍應積極進行處分清算財產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