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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蔡溪   


相  對  人  蔡金湧即蔡銘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88年11月1日及95年5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及1,51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自99年7月8日起向聲請人共借用4,100,000元,詎自113年4月6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606,6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款約定書、貸款契約書、電腦繳息單、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9月2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民雄鄉
民農

668
224.53
全部
所有權人:蔡溪

附表(建物)︰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1
145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
筋混凝土造
、三層
112.71
121.14
66.79
300.64
全部
所有權人
:蔡金湧
即蔡銘憲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