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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李麗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麗雁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2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⑴96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2月12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⑵110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7月28日。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1,117,6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催告函、郵件回執及電催記錄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585-54
63.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一
第二層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1621
嘉義市○○○路000巷00弄00號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2層
35.24
39.15
74.3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