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郭建志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張育騏間因11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另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表明抗告理由,並一併提出抗告理由書狀(含繕本1份)。
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