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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施珍琴 


相  對  人  王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5月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2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5月3日,並約定按月付息,如不依約清償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2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郵局查詢資料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月1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山中

145
9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一層

第二層
騎樓
電梯樓梯間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29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商用、二層
40.96
54.80
12.00
4.20
111.96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