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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相  對  人  郭兆銘 


相  對  人  郭黃貴美

相  對  人  郭兆盛 


相  對  人  郭憶蕙 

債  務  人  呂妍慧即呂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郭洲國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呂妍慧即呂子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23日起至135年1月2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呂妍慧即呂子芸於95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4,6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5年1月24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等自113年3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540,90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原債務人郭洲國於112年1月9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由相對人郭兆銘、郭黃貴美、郭兆盛及郭憶蕙繼承,並依法登記完畢,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催告函、原債務人郭洲國之繼承資料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5月28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5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荖藤

403
98.00
公同共有
8分之1
所有權人:郭兆銘、郭黃貴美、郭兆盛、郭憶蕙
002
嘉義市

荖藤

404
468.00
公同共有
1分之1
所有權人:郭兆銘、郭黃貴美、郭兆盛、郭憶蕙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備考



屋頂突出物(梯間)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積單位
001
296
嘉義市荖藤宅58之5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二層
60.80
63.50
12.02
136.32
陽台
6.48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所有權人:郭兆銘、郭黃貴美、郭兆盛、郭憶蕙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