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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3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陳志豪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陳志豪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8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陳志豪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陳志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