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等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