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4號
抗 告 人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一、上列抗告人與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