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
抗 告 人 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抗 告 人 陳珠蘭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蕭珮妏
一、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