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林世一 


相  對  人  蔡瑩莉即蔡佩妤即蔡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1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1年2月24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4日
CH932077

002
111年2月25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CH932078

003
111年2月26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6日
111年2月26日
CH932079

004
111年2月27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7日
111年2月27日
CH932081

005
111年3月8日
345,000元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CH932083

006
111年3月10日
345,000元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CH932084

007
111年3月11日
345,000元
111年3月11日
111年3月11日
CH932085

008
111年2月28日
360,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CH932086

009
111年2月11日
200,000元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CH932087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