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嬌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黃振煌
一、抗告人即相對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煌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本票裁定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