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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洪宗信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3年3月1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此觀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既在高雄市,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