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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嘉晨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嘉晨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萬元,惟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該通知於同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繳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