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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