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章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