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易利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祺安律師
被 告 健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隆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