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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易利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祺安律師
被      告  健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隆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