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