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郭芳碧即皇全企業社
被 告 麒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亘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