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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郭芳碧即皇全企業社




被      告  麒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亘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