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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林粲芬  


代理人(法扶律師)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粲芬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彰化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在職薪資證明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