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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盧建翰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洪晨博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盧建翰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向債權人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僅能與部分債權人成立調解,且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華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