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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姿榕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信用巿集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債  權  人  永盛當舖
法定代理人  李珮如  
債  權  人  天恩精品當舖(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劉益文  
債  權  人  十萬伙集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Jet Shop金融科
            技支付)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權  人  黃思超  
債  權  人  陳雨克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李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姿榕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706,51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2,706,51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2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嘉義彌陀郵局帳戶,於113年12月21日存款餘額為702元;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於113年5月21日存款餘額為2,490元;台新銀行帳戶,於112年12月21日存款餘額為649元;臺灣銀行帳戶,於113年12月27日存款餘額為28元;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3年6月21日存款餘額為51元;臺灣土地銀行帳戶,於113年12月21日存款餘額為76元。以上存款,合計3,996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也沒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被詐騙、背負前夫債務(擔任地下錢莊保證人)等因素,而積欠債務。伊於離婚後單獨養小孩,因工作不穩定,收入不夠,所以無法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沒有領取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定期的收入,每月最低生活費以17,076元作為支出金額,更生償還計畫為希望就每月收入約25,000元扣除最低生活支出17,076元後,每月還款約7,000元,還款6年即72期,俾利生活重建及更生。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2,706,512元。而查,債權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97,995元(註:陳報總金額為97,994.82元,以四捨五入法取整數後為97,99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76,95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409,012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69,800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40,689元;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7日函,陳報債權金額為24,360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30日民事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7,949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1,785元;天恩精品當舖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調查時到庭陳稱債務人的債務已全部清償。另在於調解程序中,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107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55,395元。另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各銀行債權,其中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55,597元。此外,本件還有其他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巿集、永盛當舖、十萬伙集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Jet Shop金融科技支付)、黃思超、陳雨克未陳報債權,暫時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債權數額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5,279元、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4,505元、信用巿集81,699元、永盛當舖90,000元、十萬伙集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24,136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28,260元、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Jet Shop金融科技支付)46,146元、黃思超100,000元、陳雨克1,000,000元,予以計算。因此,本件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應在2,620,672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在醫療診所擔任助理,每月收入28,000元。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其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所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
(三)復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西元2004年出廠之車號0000-00號汽車一部,車齡已經逾20年,殘值甚微。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約40歲,距離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65歲剩餘大約25年的時間。聲請人目前在醫療診所擔任助理,每月的收入2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每月剩餘額約10,924元。而查,債權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81,699元,以年利率16%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1,089元。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72,009元,其中14,655元以年利率13.5%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165元;另外57,354元以年利率15%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717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374,743元,以年利率14.72%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4,597元。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169,800元,以年利率16%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2,264元。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135,750元,以一般汽車貸款之年利率15%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1,697元。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1,022元,以年利率16%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14元。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17,013元,以年利率15%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213元。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52,853元,以年利率15%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661元。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20,000元,以年利率10.9%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182元。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29,400元,以一般信用卡之年利率15%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368元。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49,208元,以一般信用卡之年利率15%計算,每月必須還款的利息為615元。以上利息,債務人每月必須繳納之利息,需要12,582元,已逾越債務人每個月
  的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剩餘額之金額10,924元。而且
  ,債務人另積欠其他債權人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巿集、永盛當舖、十萬伙集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Jet Shop金融科技支付)、黃思超、陳雨克等人債務的利息部分,尚未列入計算。因此,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被詐騙、擔任前夫借貸的保證人而積欠債務,嗣後因工作不穩定,還必須扶養小孩,收入不夠
  ,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配合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盡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6日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30日民事申報債權狀、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5日民事陳報狀、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4日及114年1月16日民事陳報狀、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4日及114年1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5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的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上揭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