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蔡黃素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連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里村○○000號之15)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連春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