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