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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許立騰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英彰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廖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8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
112年10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20,800元
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