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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根菓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芮

相  對  人  蔡幃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鈞院准予確認本案訴訟費用數額。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9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因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於備齊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或繳費收據之後,得另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