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翁子涵
被 告 蔡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13,15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