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雲龍木偶劇團
法定代理人 黃塏均
被 告 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