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高振邦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被 告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9,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