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金豪鋒遊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首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亮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1,0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