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廖仁傑
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10日內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與被告劉**之姓名與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