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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德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已完成董事長改選,但被告尚未返還其持有之原告之公司大、小印鑑章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之公司印鑑章及被告申請變更之印章等語。然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