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被 告 施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詳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724,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