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曾盛騰即立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觀祿建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