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博文
原 告 全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明
被 告 王文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