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永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欽
被 告 黃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6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7,62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