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上列兩造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9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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