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佑欣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儀
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