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被 告 馬文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